2011年12月15日 星期四

企業菁英辦房貸,利率1.75%起

企業菁英辦房貸 利率1.75%
應留意綁約
【廖芸婕台北報導】為爭取高收入族群申辦房貸,銀行業各式「企業菁英」低利率方案紛紛出籠,只要年收入達一定水平以上,或者屬於各類評比中台灣前幾大企業的員工,都可享有約1.75%起跳的低利率。不少壽險業也推出類似方案,不過有些須綁約簽約前宜詳讀條約內容,多加比較。
銀行業者對「優質客戶」的認定,除收入穩定的軍公教人員外,銀行主管,民營企業員工多以個人或家庭年收入50萬元、80萬元、150萬元為判定基準。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以個人年所得50萬元、家庭年收入80萬元為基準;土地銀行以個人年所得80萬元、夫妻合併120萬元為基準。
保戶更享額外減碼
不少銀行更篩選客戶所屬企業水平,最常見即以《天下》雜誌「1000大製造業、500大服務業、100大金融業」、《Fortune》雜誌「全球500大企業」為基準,台灣銀行「房屋輕鬆貸」更將中華徵信所「台灣地區大型企業5000大企業混合排名」前2500名國內公司員工,也納入優質客戶,提供1.727%起低利優惠 壽險業者也推低利率房貸專案,拉攏高收入族群,如為保戶,還可能享有額外減碼優惠。國泰人壽,「優利貸」提供在上市櫃公司、科學園區內500大企業任職1年以上、年收入百萬元以上的員工,一段式利率2.3%起的房貸。
提前還須付違約金
商美邦人壽更推「菁英專案」,一段式利率1.67%起,固定利率前3年固定1.98%,鎖住低利,第4年起取指標利率加碼0.63%,只要個人年收入50萬元、家庭年收入逾80萬元,可申請。
須注意的是,此類專案多綁約,如提前還款可能須付違約金,簽約時應仔細閱讀條約。以國泰人壽為例,2年內清償須付5%違約金;商美邦人壽提醒,如提前清償超過本金50%,須加收違約金。
各銀行承作「企業菁英」房貸方案

銀行

專案名稱

適用對象

目前利率(年息)

貸款最長時間

台灣銀行

房屋輕鬆貸

中華徵信所「台灣地區大型企5000大企業混合排名」前2500名國內公司(含關係企業)、《Fortune》雜誌「全球500大企業」在台關係企業等年收入50萬元以上員工

    分段式:前6個月1.727%起,後7~12個月1.852%起,13個月後2.102%
    一段式:1.997%


30
(寬限期5)

第一銀行

菁英優利貸

《天下》雜誌「1000大製造業、500大服務業、100大金融業」、《Fortune》雜誌「全球500大企業」在台關係企業員工

    分段式:前6個月1.77%起,7~12個月1.79%起,19個月後1.91%
    一段式:1.88%

20
(寬限期3)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菁優貸

個人年收入50萬元以上,或家庭年收入80萬元以上

    分段式:前6個月1.765%起,7~18個月2.005%起,19個月後2.265%
    一段式:2.155%

30
(寬限期3)

商美邦人壽

菁英專案

該行整理得3000大企業,或個人年收入年收入50萬元以上,或家庭年收入80萬元以上

    指數型:季調利率1.67%起,月調利率1.76%
    3年固定型:前3年固定1.98%,第4年起指標利率加0.63機動計息

20
(寬限期3)














不動產交易採實錄登錄制度通過,將有效促進房地產交易公開透明

立法院近日三讀通過眾所矚目的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制度等相關法律修正案。內政部表示,不動產交易價格的公開透明將有效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的健全發展,保障消費者權益;未來將在兼顧個人隱私的前提下,以去識別化及區段化之方式提供消費者查詢相關房地產交易資訊。他強調,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旨在促進房地產交易資訊的公開透明,遏止不當炒作哄抬房價,並不涉及現行相關稅制的改變,也不會增加課稅,造成民眾負擔。

  通過的「地政三法」包括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地政士法及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後的條文規定,未來不論是權利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在完成不動產買賣案件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天以內,必須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相關條文也規範預售屋的買賣交易,要求經營代銷業者對於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案件,應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內政部指出,對於逾期未登錄或不實登錄者,法條也規定了相關罰則。關於權利人部份,平均地權條例中規定權利人若逾時未登錄或不實登錄,經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將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而對於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等專業人士,若逾期未登錄或不實登錄者,則將直接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


  內政部表示,未來不動產交易實際價格登錄制度施行後,所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將以去識別化及區段化之方式提供查詢,民眾可從查詢系統查到包括交易案例之價格、區位、構造、屋齡、交易面積等資訊。而為符合條文之去識別化規定,買賣雙方的個人資料,例如姓名、住址、身分證字號等將不在公布的範圍。另為符合區段化之規定,案例之詳細門牌、地號、建號將去除,而是以門牌區間等方式呈現,所以查到的資訊同時兼顧個人資料保護及資訊實用性。


  至於實價登錄制度是否會造成不動產交易稅賦增加,為去除民眾疑慮,本次通過的相關條文也明定,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故並無立即增加相關稅賦之疑慮。


  內政部表示,在立法通過後,內政部將迅即建立交易資訊公開作業制度,俾能在兼顧民眾財產權隱私保障之前提下,達成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並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

2011年10月24日 星期一

法拍屋、法拍土地增值稅計算公式


法拍土地增值稅計算公式方法程式


◎.稅額計算公式:

 >>查定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 X 稅率-累進差額

 >>應納稅額=查定稅額-(查定稅額 X 減徵比率)-准予抵繳之增繳地價稅額

◎.應徵稅額計算公式

 >>漲價倍數=土地漲價總數額 / 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之原地價

 >>一般土地:按漲價倍數分3級稅率累進課徵。其計算公式如下:

 


土地增值稅應徵稅額之計算公式

稅級別


計算公式


第一級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
(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未達百分之一百者】×稅率(20%)


第二級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
(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稅率(30%)-[(30%-20%)×減徵率]】-累進差額(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A)
註:持有土地年限未超過20年者,無減徵,A為0.10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20%,A為0.08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3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30%,A為0.07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4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40%,A為0.06


第三級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
(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稅率(40%)-[(40%-20%)×減徵率]】-累進差額(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B)
註:持有土地年限未超過20年者,無減徵,B為0.30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20%,B為0.24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3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30%,B為0.21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4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40%,B為0.18



稅率速算公式表

持有年限

稅級別


20年以下

20年 ~ 30年

30年 ~ 40年

40年以上

第一級

a × 20%

a × 20%

a × 20%

a × 20%

第二級

a × 30% - b × 10%

a × 28% - b × 8%

a × 27% - b × 7%

a × 26% - b × 6%

第三級

a × 40% - b × 30%

a × 36% - b × 24%

a× 34% - b × 21%

a × 32% - b × 18%

備註: a:土地漲價總數額    b: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總額(按物價指數調整)

企業菁英辦房貸,利率1.75%起

企業菁英辦房貸 利率1.75%
應留意綁約
【廖芸婕台北報導】為爭取高收入族群申辦房貸,銀行業各式「企業菁英」低利率方案紛紛出籠,只要年收入達一定水平以上,或者屬於各類評比中台灣前幾大企業的員工,都可享有約1.75%起跳的低利率。不少壽險業也推出類似方案,不過有些須綁約簽約前宜詳讀條約內容,多加比較。
銀行業者對「優質客戶」的認定,除收入穩定的軍公教人員外,銀行主管,民營企業員工多以個人或家庭年收入50萬元、80萬元、150萬元為判定基準。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以個人年所得50萬元、家庭年收入80萬元為基準;土地銀行以個人年所得80萬元、夫妻合併120萬元為基準。
保戶更享額外減碼
不少銀行更篩選客戶所屬企業水平,最常見即以《天下》雜誌「1000大製造業、500大服務業、100大金融業」、《Fortune》雜誌「全球500大企業」為基準,台灣銀行「房屋輕鬆貸」更將中華徵信所「台灣地區大型企業5000大企業混合排名」前2500名國內公司員工,也納入優質客戶,提供1.727%起低利優惠 壽險業者也推低利率房貸專案,拉攏高收入族群,如為保戶,還可能享有額外減碼優惠。國泰人壽,「優利貸」提供在上市櫃公司、科學園區內500大企業任職1年以上、年收入百萬元以上的員工,一段式利率2.3%起的房貸。
提前還須付違約金
商美邦人壽更推「菁英專案」,一段式利率1.67%起,固定利率前3年固定1.98%,鎖住低利,第4年起取指標利率加碼0.63%,只要個人年收入50萬元、家庭年收入逾80萬元,可申請。
須注意的是,此類專案多綁約,如提前還款可能須付違約金,簽約時應仔細閱讀條約。以國泰人壽為例,2年內清償須付5%違約金;商美邦人壽提醒,如提前清償超過本金50%,須加收違約金。
各銀行承作「企業菁英」房貸方案

銀行

專案名稱

適用對象

目前利率(年息)

貸款最長時間

台灣銀行

房屋輕鬆貸

中華徵信所「台灣地區大型企5000大企業混合排名」前2500名國內公司(含關係企業)、《Fortune》雜誌「全球500大企業」在台關係企業等年收入50萬元以上員工

    分段式:前6個月1.727%起,後7~12個月1.852%起,13個月後2.102%
    一段式:1.997%


30
(寬限期5)

第一銀行

菁英優利貸

《天下》雜誌「1000大製造業、500大服務業、100大金融業」、《Fortune》雜誌「全球500大企業」在台關係企業員工

    分段式:前6個月1.77%起,7~12個月1.79%起,19個月後1.91%
    一段式:1.88%

20
(寬限期3)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菁優貸

個人年收入50萬元以上,或家庭年收入80萬元以上

    分段式:前6個月1.765%起,7~18個月2.005%起,19個月後2.265%
    一段式:2.155%

30
(寬限期3)

商美邦人壽

菁英專案

該行整理得3000大企業,或個人年收入年收入50萬元以上,或家庭年收入80萬元以上

    指數型:季調利率1.67%起,月調利率1.76%
    3年固定型:前3年固定1.98%,第4年起指標利率加0.63機動計息

20
(寬限期3)














2011年10月18日 星期二

不動產奢侈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總則

1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均應依本條
例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2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遊艇,指船舶法第三條第七款所定之遊艇
,包括同條第八款及第九款所定之自用遊艇及非自用遊艇。

3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指民用航空
法第二條第二十款、第二十四款及第二十五款所定之飛機、直昇機及超輕
型載具。

4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
品,指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之全
部、部分及其加工品。

5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家具,指供日常使用之桌、椅、櫥、櫃及
床,屬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之古物者,不包括之。

6
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因強制執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
動產所有權者,其起算日以所有權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因區段
徵收領回抵價地者,其起算日以所有權人原取得被徵收土地之日為

7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用詞,定義如下:
一、進口特種貨物之收貨人,指提貨單或進口艙單記載之收貨人。
二、進口特種貨物之提貨單持有人,指因向收貨人受讓提貨單所載特種貨
    物而持有提貨單,或因受收貨人或受讓人委託而以自己名義向海關申
    報進口之人。
三、進口特種貨物之持有人,指持有進口應稅未稅特種貨物之人。

8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其他機關(構),指依法規得公開拍賣或
變賣貨物之機關、事業機構、團體及其他組織。

9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款所稱營業人,指以會員制方式經營之機關、事
業機構、團體及其他組織。

10

因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
者,所有權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向主管徵機關申請認定。
前項非自願離職及其他非自願性因素,由財政部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11

本條例第五條第四款所稱經核准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指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之或其他依法得申請課徵土地增值
稅之規定,並經地方稅徵機關核准或認定者。

12
本條例第五條第七款所稱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指符合下列
各款情形之者:
一、營業人銷售以其自有土地興建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二、營業人銷售合建分屋所分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三、營業人銷售與土地所有權人合作興建之房屋及同該房屋銷售之坐落
    基地。
四、營業人銷售與其他營業人合建分屋經約定附買回條件而依約買回之房
    屋及其坐落基地。
五、營業人銷售銷貨退回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13
本條例第五條第十款所定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
包括所有權人移轉土地與營業人及所有權人銷售所分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
地之情形。

14
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專供研究發展之用者,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
    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治污染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小客
    車。
二、專供公共安全之用者,指供政府機關(構)使用附有特殊裝置之警備
    車、偵查勘驗用車及追捕提解人犯車等小客車。
三、專供緊急醫療救護之用者,指供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經
    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醫療衛生機構使用附有特殊裝置之救護車。
四、專供災難救助之用者,指供政府機關(構)、依法設立或登錄之災難
    救助法人、團體或其他組織使用附有特殊裝置之災難救助用車。

15
適用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非供自用之飛機、
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為依民用航空法規定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及超
輕型載具活動以外之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
第 二 章 廠商登記

16
產製廠商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
應於開始產製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前,依
規定格式填具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設立登記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送
工廠所在地主管徵機關,經審查相符後准予登記:
一、廠商登記表。
二、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但依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者,免
前項第一款之廠商登記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產製特種貨物之類別及產品名稱。
二、廠商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地址。
三、組織種類。
四、資本總額。
五、廠商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所在地地
    址及其印鑑。
產製廠商登記以產製工廠為登記單位,同一公司如設數廠,應分別向工廠
所在地主管徵機關辦理登記。

17
前條第二項之廠商登記表所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算十
五日內,重新填具廠商登記表,註明變更事項,並檢送變更部分證件及其
影本,申請變更登記,其處理程序與第一次辦理產製廠商登記同。

18
產製廠商歇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內向工廠所在地主管
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同時將生產機器與存餘原料之讓售或存置情形一併報
明,其有未經完稅特種貨物,仍應繳清稅款;如有違章案件,應結案,
始准註銷登記。
第 三 章 帳簿憑證及

19
本條例第十五條所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納稅義務人應依稅捐徵機關管理營
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設置並保存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

20
產製廠商應設置下列輔助帳簿:
一、原料明細分類帳:根據進貨發票及製造部門之領料、退料憑證等記載
    ;主要原料均應辦理入倉手續。
二、製成品明細分類帳:根據製造部門之交班竣工報告表,及其入倉、出
    廠或移付加工通知單等,按類名分別記載。
三、倉儲登記簿:各倉分別設立,記載原料、製成品及半製品等收發數
    量。
四、免稅登記簿:記載出廠應稅特種貨物依法免稅事項。
五、原料免稅登記簿:記載有關以應稅特種貨物加工為另一應稅特種貨物
    之免稅原料,及其入廠、領用事項。
六、退廠整理及改裝改製登記簿:根據銷貨退回及有關倉儲、加工等紀錄
    憑證,分按退廠整理及改裝改製情形,詳實記錄掉換、補充或損耗之
    數量。
產製廠商原有設立帳簿,具有前項各款帳簿之性質及功能者,得報經工廠
所在地主管徵機關備查並繼續沿用,或酌為增減修正。
規模狹小之產製廠商,對於設置第一項各款輔助帳簿確有困難者,得向工
廠所在地主管徵機關申請核准,以規定格式之產銷日記簿替代。

21
產製廠商每次出廠特種貨物之數量,應分類按出廠時序批次詳為登載,並
逐次累計,以備查核。

22
納稅義務人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適用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應保存下
列文件,以備徵機關查核:
一、供作產製另一應稅特種貨物者,為採購免稅特種貨物之產製廠商工廠
    所在地主管徵機關核准免稅文件。
二、運銷國外者,為出口報單。
三、參加展覽者,為產製廠商工廠所在地或展覽地主管徵機關核准免稅
    出廠或進口之證明文件。
四、專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之用,或專供參加國際比賽及訓練之用者,為
    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或該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
    )出具之驗收證明等文件。
五、專供研究發展、公共安全、緊急醫療救護、或災難救助用之小客車,
    為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六、非供自用之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為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23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有下列情形之
,應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報繳稅:
一、在廠內加工為非應稅特種貨物。
二、產製廠商以其產製供銷售之特種貨物,轉供自用。
三、產製廠商註銷登記時庫存應稅未稅之特種貨物。

24

運銷國外之特種貨物,於出口後因故退貨,除退運回廠應由該貨物之產製
廠商先向工廠所在地主管徵機關申請核准免稅,檢附上開證明文件向進
口地海關申請免稅復運進口外,應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申報繳稅

25
納稅義務人以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勞務、特種貨物或特
種勞務者,其銷售價格應以換出或換入之時價,從高認定。

26
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主管徵機關應通知補辦或改正期限,不得超過通知
送達之次日起算十五日。

27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已稅特種貨物出廠後,因故退
回原廠者,得憑退貨交運單等文件自行退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廠整理退廠整理後該特種貨物之品質、外觀、形狀及售價均未變
    更,准免稅復運出廠。
二、改裝改製:產製廠商應事先申請工廠所在地主管徵機關核准後,憑
    完稅證明文件退稅或抵繳改裝改製完竣後,再同當月份出廠應
    稅特種貨物,報繳應納稅款。

28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已稅特種貨物經銷售使用後,
因故退換之新品,應依法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第 四 章 免稅及退稅

29
產製廠商採購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免稅特種貨物,應填具申請書
,向工廠所在地主管徵機關申請核准免稅出廠或進口。
前項免稅特種貨物,未經主管徵機關核准不得轉供他廠使用。

30
納稅義務人以其產製或進口之應稅特種貨物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件復
運回廠或出口者,應將展覽性質、主辦機關、展覽會場、展覽期間及所需
數量,檢同該展覽主辦機關證明文件,申請工廠所在地或展覽地主管
機關核准免稅出廠或進口。
前項免稅展覽之特種貨物如需在展覽地銷售者,應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申報繳稅。

31
進口特種貨物適用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免徵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應取具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免稅進口。

32
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特種貨物,如因故無法備齊
相關證明文件,得先行繳納稅款出廠或進口,嗣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工
廠所在地主管徵機關或海關辦理退還原納稅款。
第 五 章 附則

33

本細則自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一日 施行